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6 11:01
深市监通告〔2025〕14号
为了完善标准化工作法规制度体系,提高标准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了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amr.sz.gov.cn)“征集调查”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1513室(邮政编码:5180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xuzw2@mail.amr.sz.gov.cn。
附件:1.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
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联系人:李女士、徐先生,电话:83070326、83070179)
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四章 标准创新与国际化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深入加强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大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推进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引领性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经济特区内标准的制定、实施、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理念原则】标准化工作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安全、品牌、信誉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目标引领】深圳标准化建设应当以国内领先、国际一流为目标,构建结构优化、先进合理、国际兼容的标准化体系,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和政府服务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实施“深圳标准”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构建多层次、高水平的深圳标准体系。
第六条【标准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设立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政策制定,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创新,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协调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统筹推进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承担标准化管理工作;
(二)推动实施“深圳标准”战略规划,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建设;
(三)组织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构建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
(四)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和备案工作;
(五)对标准的制定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管理全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加强标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宣传推广深圳标准理念,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验证,推动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强标准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制度,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其他部门职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计划,建立标准化工作与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同步规划、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复审等工作;
(三)推动和指导本部门、本行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
(四)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效果评价;
(五)协助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推进本部门、本行业国际标准化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部门联动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将标准化纳入科技、产业、贸易、人才、金融、教育等政策规划,加强与标准化相关要求的协同衔接。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服务链、数据链、人才链与标准链融通,引导企业、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建立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标准、科研和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表彰奖励】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标准制定总体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保证标准具备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引领性,鼓励标准数字化,切实提高标准制定质量。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单独或者联合制定企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参与标准化活动,提升标准化能力。
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或者标准化技术组织可以单独或者相互联合制定满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需求、具有创新引领性的企业标准或者企业联合标准,作为组织生产、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依据。
鼓励企业与境外其他企业或者组织联合,共同制定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企业联合标准。企业联合标准按照企业标准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制定产品标准要求】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予以明示;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鼓励制定团标】鼓励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助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填补标准空白。
鼓励社会团体建立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认证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打造团体标准品牌,推动在招投标、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应用先进团体标准。
第十五条【制定团标程序】团体标准按照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程序制定。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地标制定要求】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标准化服务机构等,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系统研究地方标准的先进性、适用性、有效性,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及时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和清理工作。
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发布等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七条【编制强制性标准】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研究编制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产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对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地方标准化价值的项目,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依法编号】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实施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社会团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编号和名称等信息,并确保其公开的标准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标准信息、声明信息、产品和服务信息。鼓励企业标准、团体标准通过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执行其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企业应当按照其公开的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说明书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标注其执行的标准信息,便于公众查阅该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第二十一条【电商标注标准信息】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便于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二条【团标采用】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鼓励社会团体通过自律公约等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建立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提高团体标准的可信度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深标认证】实施深圳标准认证制度,企业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过程中,经自愿申请先进性评价和取得相应资质的认证机构认证,达到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或者填补国内、国际空白要求的,可以在其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或者服务项目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对于达到先进性要求的标准或先行示范项目,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先进性评价和认证后,可以使用“深圳标准”标识。
深圳标准认证坚持独立、公开公正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推动标准采用】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治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标投标等工作中,依法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作为技术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团标、企标评估与复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团体、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价,对企业执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水平、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对标准组织复审。经复审修订的标准,应当重新公开。
第二十六条 【地标实施评估与复审】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和处理标准实施中的问题以及相关技术建议,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开展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并形成地方标准实施情况报告。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应当定期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标准复审工作,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统计监测】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四章 标准创新与国际化
第二十八条【科学技术奖】对于创新性突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并符合提名条件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
第二十九条【标准试点示范】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城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创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将科技成果、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转化成为国际、国外、国内的先进标准。
第三十条【“三同步”工作机制】支持企业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与标准研究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同步、科技成果产业化与标准实施同步的工作机制,推动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企业管理创新方法等转化为标准,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市科技创新部门可以将制定标准纳入科研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将制定标准纳入职称评价考核业绩。
第三十一条【领跑者制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三十二条【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引导企业运用标准化方法和工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支持重点领域标准研制】支持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联动创新机制,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等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开展标准研制工作,培育形成知名品牌。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等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宣传和推广国内标准,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鼓励企业在对外投资、商贸服务等活动中宣传和推广国内标准,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采用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涉及国际贸易、国际交往等领域的地方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开展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外文版翻译。
第三十六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培育】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聚焦重点产业、行业,培育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持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发挥其在国际、国外、国内标准研究、制定和推广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作用。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等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际专业性标准技术组织对接,积极推动全国或者国际标准技术组织、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标准联合研发体等落户深圳。
在深圳举办的标准领域国内、国际重大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信息沟通、人员来往便利等支持。
第三十七条【深圳园区“白名单”】支持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建立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白名单”制备案管理。对于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经深圳园区管理机构备案后,可以在深圳园区开展标准化活动。
具体管理办法由深圳园区管理机构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等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区域合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化交流合作,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在重点领域开展国际规则对标工作,促进标准互联互通,以标准创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交流,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合作,促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第三十九条【人才培养】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有关标准化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培养标准化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水平高、熟悉国际标准化规则的人才;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引进国内外标准化技术专家,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建立健全标准化领域人才的职业能力评价机制,支持将职业能力评价结果作为标准化相关人员聘用、培养、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标准化相关专业学科开设标准化课程,开展标准化相关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企业合作建立标准化人才培训基地,培养企业标准化工作人才。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宣传教育】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支持开展标准化公益宣传活动,传播标准化理念,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标准化的关注度和认知度。
第四十一条【提升企业标准化能力】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培训与交流,提升企业、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
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成立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标准化工作人员,组建标准化创新团队,提高本单位标准化工作能力。
第四十二条【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标准化服务业发展,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高标准化研究服务和技术服务能力,助力重点产业或者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培育与发展,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
鼓励标准化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标准的研究制定、宣传培训、国际标准化研究、检验检测、评价评估以及信息咨询等活动,为标准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效果评价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十三条【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重点支持重要标准制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化人才培训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工作等。
发挥财政资金对标准化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标准化工作。
第四十四条【标准交易与融资增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鼓励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机构为标准相关的交易活动提供登记、评估、撮合、结算等服务。交易机构应当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和业务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标准化发展的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标准融资增信业务,将标准制定、执行情况纳入企业融资信用评估,提升企业信用融资额度与便利度。
第四十五条【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创新基地建设,加大标准研制与验证实验室、标准科普教育基地、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机构聚集地、标准资源馆等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十六条【优化政务服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社团等级评估】市民政部门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和被采用情况,纳入社会团体等级评估工作,提升社会团体标准化水平。
第四十八条【保密要求】标准化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对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分类监管】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对标准化服务进行规范引导。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严格执行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十条【自我声明公开监督】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有关社会团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
第五十一条【信用监督】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标准化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依法记入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信用记录。
第五十二条【监督举报】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团体、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机构、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认证机构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标准化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投诉的渠道,并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十三条【工作考核】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定期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企业违反公开标准责任】企业提供产品、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评估服务弄虚作假责任】社会团体、企业、标准化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标准评估、服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的,由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五十六条【工作人员责任】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术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指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人员参考使用的文件。
(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指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专业领域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四)企业联合标准,是指同行业企业或者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为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共同推进先进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联合制定并共同使用的企业标准。
第五十八条【生效条款】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标准作为构成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在便利贸易往来、助推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加强城市建设及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着支撑引领作用。为率先构建与深圳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先进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管理水平,根据工作安排,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标准化建设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指出,“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并对新时代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202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要“健全国家标准体系,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近年来,深圳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深圳标准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体制机制逐步建立健全,标准创新和实施走在全国前列,标准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基本建立了具有深圳特色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体系。为了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标准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圳必须对标最高最好最强最优,加速构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因此,有必要及时总结固化标准化建设改革创新经验,制定出一部适应新时代标准化改革创新、营造良好标准化工作法治环境需要的《条例》,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抓住重大历史机遇,以先进标准供给体系助力“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为新时代深圳经济特区建设擘画了宏伟蓝图,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明确要求深圳朝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方向前行,部署推动在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为深圳发展创造了重大历史机遇。深圳必须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实施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对标世界一流水平,聚焦新产业新业态,大幅度提高创新能力,构建与打造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目标相适应的先进标准体系。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条例》,为拓展更多标准化应用场景、推动深圳产品和服务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法治支撑,为持续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新型标准体系、持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以及规范标准引导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法规依据,也为深圳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准化创新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破解现实工作难题,持续提升标准化工作总体水平的需要
当前,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新矛盾新挑战,深圳发展质量和效益与国际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标准化发展基础仍显薄弱,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能力有待提升,标准国际化步伐仍需加快,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标准推动城市治理精细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需提高,高质量发展亟需标准化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解决现实问题,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和要素瓶颈。一方面,通过制定《条例》,对《标准化法》和《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能够满足我市标准化工作需求,完善标准化法律法规体系,支撑和保障上位规定在我市的全面贯彻落实。另一方面,为了适应高质量发展需要,通过《条例》构建标准制度优势,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充分释放制度红利,为标准化创新发展提供更高效、更好用的制度保障和政策工具。
二、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共计七章、五十八条,涵盖了总则、标准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创新与国际化、服务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
本章共十个条款,对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定予以明确,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理念原则、目标引领、政府职责、标准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部门联动机制以及表彰奖励等内容。
(二)标准制定
本章共有九个条款,采取总分的方式对标准制定作出具体的规定。一是总括性规定,明确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总体要求,强调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引领性,提升标准质量水平,注重建立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二是单项性规定,分别对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作出规定。企业标准制定方面,鼓励不同类型主体单独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并明确了产品标准制定具体要求;团体标准制定方面,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制定团体标准,并明确了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地方标准制定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废止需求,明确强制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此外,还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制定和标准依法编号作出了规定。
(三)标准实施
本章共有八个条款,规定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要求。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实施要求,实施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电子商务平台标注执行标准信息以及明确团体标准采用实施方式。二是规定推动标准实施和增强标准有效性的措施,实施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要求主管部门依法采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将其作为开展工作的技术依据。三是规定标准评估和复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开展标准评估和复审工作,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定期开展地方标准实施评估和复审工作。四是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规定相关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定期发布相关统计数据。
(四)标准创新与国际化
本章共有十二个条款,对标准创新制度和标准创新保障、标准国际化发展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强化标准创新制度供给,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活动,推动建立技术研发与标准化同步工作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联动创新机制。二是推动标准国际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支持企业、社会团体、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推动“深圳标准”走出去;支持聚焦区域重点产业行业,培育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发挥其在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制定、推广等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作用。三是强化标准化区域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在重点领域开展国际规则对标工作;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交流,促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四是建立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建设标准化专家队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在标准化相关专业学科开设标准化课程。此外,还规定要将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范围。
(五)服务与监管
本章共有十四个条款,主要对标准服务保障和标准监督管理进行规定。一是明确标准化发展的服务支撑内容,规定相关主管部门从加强标准宣传教育、支持企业提升标准化工作能力、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探索标准交易与标准融资增信、加强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以及持续优化标准化政务服务等内容。二是加强标准的引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实现对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依法记入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信用记录,同时强化社会监督等。此外,还从支持将团体标准制定采用情况与社会团体登记评估挂钩、要求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保密义务以及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等方面保障标准化工作开展。
(六)法律责任
本章共三个条款,主要规定了企业违反公开标准责任、评估服务弄虚作假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等内容。
(七)附则
本章共二个条款,包括术语解释和条例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主要创新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标准化工作职责
《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在清晰标准化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强调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一是明确深圳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运行,发挥领导小组对标准化工作的整体统筹和协调作用。二是建立标准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理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建立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服务链、数据链、人才链与标准链融通。三是率先建立标准化工作考核制度,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标准化工作职责。
(二)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推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
《条例》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着力提升标准质量水平,鼓励标准数字化。一是支持相关主体联合制定标准,打破市场标准发布主体范围受限的瓶颈,规定企业可以联合同行或者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境外企业和组织等制定企业联合标准,弥补标准在产业协同、技术转化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不足,推动实现科技、标准与产业有效衔接和耦合互动。二是强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供给,鼓励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制定标准,助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填补标准空白。三是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主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及时开展地方标准评估和清理工作,强化与各级各类标准的协调配套,提高标准有效性和有用性。
(三)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发挥标准创新引领作用
标准的生命在于实施,标准的实施是标准化的关键环节。《条例》着力推动标准实施应用,鼓励大胆探索和改革创新。一是固化实施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经验,以高于国家标准、填补技术空白、满足消费者高质量需要为立足点,对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进行先进性评价,持续提升深圳标准的影响力。二是构建标准化创新制度机制,促进科技、产业、标准的衔接互促。建立企业标准领跑者培育机制,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和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支持建立技术研究与标准研制的“三同步”工作机制,促进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发展;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推动建立技术、专利、标准、品牌联动创新机制;引导相关主体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开展标准研制工作。三是支持标准创新平台建设,为标准化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通过高水平建设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加大标准研制与验证实验室、标准科普教育基地、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机构聚集地、标准资源馆等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国际一流的标准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四)瞄准“国内领先、国际一流”,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
《条例》聚焦标准国际化的工作要求,坚持“走出去”战略,着力深圳标准国际影响力。一是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支持国内企业与“境外其他企业或组织”共同制定企业联合标准,体现了标准制定主体和参与主体的开放性和国际化。二是持续推动标准国际化,支持相关主体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主导或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支持宣传和推广国内标准,推动相关国家和地区采用本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聚焦重点产业、行业培育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支持牵头设立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发挥标准化技术组织作用;支持在深举办标准领域国内、国际重大活动,并为举办活动提供信息沟通、人员来往便利等支持。三是开展区域标准化交流合作,支持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探索建立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白名单”制备案管理,对于在香港登记注册的国际性产业和标准组织,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无需设立分支机构,便可以在深圳园区开展标准化活动;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联合开展团体标准研制,探索在重点领域开展国际规则对标工作,以标准创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支持开展“一带一路”标准化合作交流,推进标准信息共享与合作,促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
(五)创新监管与服务,提升标准化治理效能
《条例》注重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优化标准化治理结构,增强标准化治理效能。一是构建多层次标准化人才体系,建立健全标准化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支持高校开展标准化学科建设,实现与企业人才培养联动,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二是强化标准化资金支持,推动社会资金多元化投入。统筹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化扶持、奖励等工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三是探索标准交易与融资增信,探索标准资产化服务,鼓励为标准交易相关活动提供登记、评估、撮合、结算等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标准融资增信业务,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四是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五是建立标准制定、修订、实施、跟踪、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效果评价等全生命周期闭环式监督管理机制,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柔性手段引导相关主体及时完成整改;落实信用监管要求,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依法记入社会团体和企业的信用记录,提升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