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征求《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服务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我局修订完善了《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征求时间为2025年1月27日至2月26日。请将您的宝贵意见通过来电、传真或电子邮箱反馈给我们,电话:0755-28476351,传真:0755-28225709,邮箱:lgrlzyzxcfb@lg.gov.cn。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修订说明 .docx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要求,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023〕4号)和《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扶持项目为核准制项目,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资金管理模式。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局”)是本实施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岗区从事经营活动且经区人力资源局许可或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机构”)。
第二章扶持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产业集聚鼓励。对入驻龙岗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入驻机构,按年度营业收入每满100万元,给予0.3万元的产业集聚鼓励,单个机构支持金额不超500万元。
第五条 稳增长鼓励。对于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幅15%(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4万元稳增长鼓励。
第六条 高质量发展鼓励。对于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高质量发展鼓励;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后,首次达到每增加2000万元,鼓励金额增加10万元。即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给予15万元鼓励,首次达到7000万以上,给予25万元鼓励,首次达到9000万元以上,给予35万元鼓励,以此类推。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支持。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小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团队及常驻办公人员不超过5人且办公场地需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审批后可免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每年上半年,区人力资源局受理上一年度本实施细则补贴和鼓励申报。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表格等,申报单位可登录区人力资源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资料。
第九条 申报产业集聚鼓励、稳增长鼓励、高质量发展鼓励的,需在龙岗区取得人力资源从业资质,提交第1至8项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或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开户银行和账号复印件;
5.从业资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6.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
7.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8.未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承诺函。
政策文件对申报材料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视为放弃。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期间,申报单位未按区人力资源局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区人力资源局有权终止该项目的审核。
第十三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组织调查或重审。反映情况属实且不符合扶持标准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的,限制期不享受各项补贴和鼓励;已取得限制期资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入驻机构不得将租赁的办公场地对外分租或转租。对外分租或转租的,对外分租或转租期不享受鼓励,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出产业园。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的,或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和上一级同类补助的,由区人力资源局责令退回已发放资金,并按照《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龙人规〔2022〕2号)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执行专项资金相关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申报单位应配合财政、审计等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且实际发生地在龙岗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按20%计算;机构转包、分包业务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劳务费(服务费)等部分按10%计算。年度营业收入以区人力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年度采用自然年度,扶持金额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一条 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相关管理制度由区人力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于申报2024至2029年度的扶持项目。《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4〕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服务全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完善行业发展扶持政策,全面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我局对《深圳市龙岗区人力资源专项资金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龙人规〔202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对扶持人力资源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做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局现行的《实施细则》,设置了全区人力资源服务卓越机构奖励、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机构房租免除政策以及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等,巩固了我区2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优势,助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壮大。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解决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的难题,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拟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修订《实施细则》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人力资源服务业是现代生产性服务业的组成部分,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为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目前深圳人力资源服务业仍面临产业规模和经济规模不匹配等问题,属于亟需重点扶持发展的行业,龙岗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早、有基础,但仍存在发展质量不高的问题,亟需对现有扶持政策进行调整以达到促进行业发展的目的。
修订《实施细则》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措施的重要举措。2024年8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出台,要求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确保所有企业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竞争。为响应现行法规变化和政策导向,扩大受益企业覆盖面,加大对全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亟需调整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修订《实施细则》是进一步优化“培土”、进一步解决产业发展难题的必然要求。人社部2019年出台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专项资金项目,或通过购买服务、场地补贴、项目补助、引才补贴等多种方式,支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深圳市委、市政府也提出了“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要求和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产值“三年翻一番”目标,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仍然存在“近九成为小微企业、中坚企业数量不足、传统的低端的同质化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业务占比大”等问题,行业发展沃土仍需培植。为了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倍增”发展,非常有必要对扶持政策中的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主要目标
规范政策扶持标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结合现行文件要求,在深入了解各地扶持政策调整内容基础上,科学设置补贴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补贴设定详细的计算规则,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扩大政策覆盖面,增强普惠效果。新修订政策通过降低政策扶持门槛、适当调整申请条件,有效提高政策覆盖面,使政策红利精准匹配我区的产业集群,使政策惠及全行业发展。
(三)激励行业企业比学赶超,助力企业提级发展。修订《实施细则》时,注重强化产业生态建设,全力培育重点企业、扶持中小企业,注重差异化扶持效果,促进企业提高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市场竞争力、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社会资本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开园资助和运营补贴”“产业园入驻机构房租补贴”“产业园入驻机构节约场地奖励”及“人力资源卓越机构奖励”等条款
根据相关要求,针对原实施细则中的以上奖补条款可能涉及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的定义不够清晰、“零租金”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奖励门槛过高或采用超额累进计算模式、奖励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逐一予以解决。
设立“产业集聚鼓励”
新增“对入驻龙岗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入驻机构,按年度营业收入每满100万元,给予0.3万元的产业集聚鼓励,单个机构支持金额不超500万元”条款。奖励标准适当,保障入驻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机构大部分可享受适当补贴,兼具普惠性和公平性。
(三)设立“稳增长鼓励”
新增“对于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幅15%(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4万元稳增长鼓励”条款,旨在对区内营收稳定增长的人力资源机构按营收增量进行统一标准的奖励,鼓励机构全力拓展业务,激发全行业发展活力。
(四)设立“高质量发展鼓励”
新增“对于龙岗区内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高质量发展鼓励;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后,首次达到每增加2000万元,鼓励金额增加10万元。即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给予15万元鼓励,首次达到7000万元(含)以上,给予25万元鼓励,首次达到9000万元以上,给予35万元鼓励,以此类推”条款。对有突破性发展的机构统一扶持标准,以此确保政策公平、合规,营造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五)优化营业收入计算标准
明确“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形成的且实际发生地在龙岗的营业收入(含代收代付的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其中代收代付部分按20%计算;机构转包、分包业务或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劳务费(服务费)等部分按10%计算。”因人力资源机构业务形态存在特殊性,对相关业务形态的营业收入明确了计算标准,进一步体现公平公正。
(六)新的扶持政策有效期调整为5年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24修订)》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相关规定,为保持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坚定人力资源企业在龙岗发展的信心,修订后的扶持政策有效期调整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