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11月30日就《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汇总处理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5年3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8009号规划大厦607室谭工收,联系电话:0755-83949282(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zsjc@pn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
2.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23日
文档附件:
附件1: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doc 附件2:《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
(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水平,保障空间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总设计师(以下简称总设计师)是指市、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下同)为保障城市公共利益,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形象品质,实现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而选聘的领衔设计师及其技术团队。
本办法所称重点地区是指深圳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认定的市级重点区域,或市、区政府确定为规划实施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总设计师的统筹指导,以及市级主导的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委托、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委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实行清单式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各重点地区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拟选聘总设计师项目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对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总设计师由领衔设计师和技术团队组成。
领衔设计师应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规划、建筑、景观设计领军人物,领衔设计师应具备国际化视野,立足行业前沿,深刻把握相关新质生产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以及新技术、新方法发展趋势。
一个重点地区原则上选聘一位领衔设计师,确有需要的可以选聘两位领衔设计师。领衔设计师的专业应结合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阶段及发展需求确定。领衔规划师和领衔建筑师统称为领衔设计师。
第六条 根据服务重点地区的需求,技术团队成员由规划、建筑、结构、土地、景观、生态、交通、市政、海洋、产业、经济、运营、智慧城市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有丰富工作经验,熟悉地方规划建设政策标准。
在服务期内,技术团队应在深圳设置驻点并保持良好诚信记录,维持人员队伍稳定,确保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本地化服务。
第七条 总设计师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总设计师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领衔设计师在服务周期内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
第八条 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咨询费用原则上由辖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委托主体结合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及服务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咨询费用标底,并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最终咨询费用。
第九条 总设计师要全面掌握并深入了解重点地区的情况和发展需求,强化服务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发挥对重点片区的发展引领和品质管控作用,聚焦公共空间、公共系统、公共界面等,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供全专业、全要素、全过程长期伴随式技术咨询服务,优化提升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等,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主要工作包含:
(一)谋划对区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和事项,提升重点地区发展能级;
(二)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查、组织技术协调,包括且不限于相关规划编制及政策起草、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环节的技术审查;
(三)根据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深化研究专题;
(四)作为技术牵头方,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研讨会或工作坊;
(五)参加重点地区相关的重要决策会议;
(六)委托方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内容。
委托方根据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上述工作内容中选择需要总设计师团队开展的工作,并合理设置工作量。与重点地区技术统筹无关的内容原则上不纳入工作范围。
第十条 总设计师应秉持专业、效率、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总设计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咨询意见,总设计师的咨询意见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总设计师提交书面意见时应签名并加盖所属企业公章。委托主体应将咨询成果相关内容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总设计师应保障对所服务片区的精力投入,同一人员同时期在深圳不得担任超过两个重点地区的领衔设计师。
领衔设计师应定期组织工作例会,加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协调。涉及重要决策会议,领衔设计师应到场参会。
第十二条 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在服务期内不得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市场主体委托的相关空间规划设计和研究工作。
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在服务期内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及设计竞赛的,所承担建筑设计的规模不宜超过该地区规划新增建筑总量的百分之十五。总设计师只承担一个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的,可不受前款约定。
委托部门应对上述工作及时统计,并实行台账管理。
第十三条 委托主体与总设计师签订的合同中应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及奖惩条款内容。委托主体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总设计师实施监管,并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设计师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
履约评价及考核不合格的,按约定退出,一年内其他重点地区在选聘总设计师时可不接受该团队及所属企业的报名。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建立全市总设计师管理信息系统,对各总设计师项目合同签订及履职全过程加强统筹和监管。
主管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总设计师工作运行中产生的共性问题及总设计师反馈的重大协调事项,并定期组织各总设计师进行经验交流。
第十五条 总设计师的所有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承担法律责任,杜绝一切徇私舞弊与不公正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公众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了加强城市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提升城市空间品质,原市规划和国土委于2018年7月出台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建立了我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基本框架。2023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技术总体统筹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全市重点片区技术总体统筹、在重点片区建立总设计师全过程咨询团队等要求。
截至2024年10月,全市正在运行的总设计师项目有24个,涉及重点地区27个(其中市级重点地区18个)。在实践中,各重点地区形成了特色各异的总设计师制实施模式,保障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提升了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准。
二、政策必要性
制定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总设计师制,主要有以下必要性:
一是推进规划传导实施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规划设计工作,强调“要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规划经过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一茬接一茬干下去,防止出现换一届领导、改一次规划的现象”。进一步完善总设计师制度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推进规划传导实施的重要抓手。
二是提升重点地区品质和能级的需要。重点地区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关键节点,提升重点地区建设品质和功能,对于撬动城市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和示范作用。覃伟中市长指示:“要加强重点片区规划设计管控,按照‘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标准和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在片区规划、单体建筑、公共空间方面突出中国元素和岭南特色,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有机融合”,针对重点地区开展总设计师制度优化设计及规范管理工作是保障重点地区高标准规划建设、提升重点地区发展能级、驱动“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
三是完善治理体系的需要。虽然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运行中也存在一些待解决问题:如,政策出现“空窗期”,原《试行办法》已于2021年8月失效,总设计师工作急需新的政策指导;总设计师工作规范性有待加强,在选聘条件、计费标准、回避机制等方面均需在全市层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总设计师团队工作重心有待进一步聚焦,作为高端智囊团队的决策支撑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效力层次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本文件定位为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包括:
国家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
广东省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深圳市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重点片区和重大项目技术总体统筹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3〕54号)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前瞻引领与统筹规范管理、持续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发〔2024〕56号)
四、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4年4月启动了《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政策研究工作,围绕总体要求、实践问题、优化思路、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于2024年8月形成初步研究成果。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于5月13日召开重点区域指挥部、总设计师团队两场座谈会,吸取了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香蜜湖片区等多个重点地区的相关实践经验。
2024年7月,《实施办法》征求市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意见,收到16个部门共53条反馈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城市重点地区的界定、聘请总设计师的规划前提、委托主体、总设计师管理、经费保障、计费标准及限制条款等条文内容。10月28日至11月28日,《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实施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4条,主要集中在回避机制、总设计师意见效力等方面。我局结合相关反馈意见对条文内容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五、总体思路
《实施办法》聚焦重点地区这一城市建设关键节点,通过健全总设计师全链条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总设计师工作,为打造城市建设精品片区提供制度支撑。主要考虑如下:
一是加强总设计师工作统筹。总设计师服务范围已覆盖全市大部分重点地区,需加强规划主管部门对总设计师工作的整体统筹,通过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选聘主体等,以总设计师工作统筹助力全市规划统筹。
二是规范总设计师工作管理。通过完善重点地区总设计师选聘机制、明确总设计师工作内容范畴和相应计费标准等,形成协同统一的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工作管理模式,以规范化的制度设计避免“总设计师”概念滥用现象,保障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是发挥总设计师工作实效。通过提高总设计师对重点地区重大项目和事项的参与力度,并充分保障总设计师技术意见效力,切实发挥总设计师高水平技术团队对重点地区的发展引领和技术支撑作用。
六、主要内容
关于政策实施目的和原则
《实施办法》以总设计师制度推进城市重点地区高品质、高标准开展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针对单一项目设计管理公共性缺乏协调统筹等问题,《实施办法》提出总设计师以保障空间规划实施的公共利益,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形象和品质为原则,为重点地区精细化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明确了重点地区的范围,不仅包括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认定的市级重点区域,还包括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实施的重点地区。
关于职责分工
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要加强全市规划“一盘棋”的统筹管理要求,结合调研中各方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总设计师的统筹指导,以及市级主导的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委托、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选聘委托及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重点地区选聘总设计师的门槛条件
总设计师制目的是引入高水平的技术团队为城市建设的重点地区提供全专业、全要素、全过程长期伴随式技术咨询服务,总设计师团队是重点地区的技术总统筹和协调,而非一般的技术咨询服务。为真正回归总设计师制的初衷,避免总设计师类项目泛化,《实施办法》提出了重点地区选聘总设计师实行清单式管理。主管部门结合各重点地区实际情况,按年度制定拟选聘总设计师地区清单,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选聘总设计师。未纳入总设计师清单的地区,不得以“总设计师”名义选聘技术团队。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确需实行总师制的重点地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报市政府批准。
关于总设计师团队要求
《实施办法》提出“领衔设计师+技术团队”的总设计师工作组织模式。为加强重点地区技术统筹、降低技术协调成本、提高技术服务工作效率,原则上一个重点地区设置一位领衔设计师,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置两位领衔设计师。为更好满足重点地区发展需求,避免出现选聘的高端技术团队“无用武之地”的情况,应结合重点地区规划建设阶段及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领衔设计师专业,重点地区法定规划和城市设计较为稳定、需着重把控地块间关系的,原则上选聘领衔规划师;片区已进入建设为主的阶段、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基本稳定、需要总设计师重点对建筑单体设计进行把控的可以选聘领衔建筑师。领衔规划师和领衔建筑师统称为领衔设计师。
领衔设计师除了应是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领军人物,还应具备国际化视野,立足行业前沿,可运用相关新质生产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以及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重点地区规划建设水平。
技术团队成员专业构成应在适应重点地区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专业融合,包含但不限于规划、建筑、结构、土地、景观、生态、交通、市政、海洋、产业、经济、运营、智慧城市等专业。技术团队应当熟悉地方建设条件,可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本地化服务。
关于选聘方式
为确保总设计师选聘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公开性,《实施办法》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取消对于两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和普利兹克建筑奖得主的非公开招标方式,提出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原则上统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产生,并结合以往城市开发周期,为保障重点地区开发建设和设计品质把控的一致性和稳定性,规定总设计师服务周期一般为3年。领衔设计师在服务周期内原则上由同一人担任。
关于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建设涉及城市发展和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公共利益是城市规划建设的价值取向和决策基础,总设计师制度作为提升城市规划建设品质、推进规划传导实施的重要制度保障,应当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总设计师应当强化服务公共利益的角色定位,发挥对重点地区的发展谋划和品质管控作用,聚焦公共空间、公共系统、公共界面等方面提供全过程统筹协调和全要素技术咨询服务,实现以公共利益为根本的多方利益平衡。委托主体可结合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实际情况,从以下工作内容清单中选择需要总设计师团队开展的工作,并合理设置工作量。工作内容清单包含:
(1)谋划对区域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项目和事项,提升重点地区发展能级;
(2)围绕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全过程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组织技术协调,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规划编制及政策起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等环节;
(3)根据重点地区规划设计建设实际需要,开展相关深化研究专题;
(4)作为技术牵头方,协助政府部门搭建开放的技术平台,组织开展相关研讨会或工作坊;
(5)参加与所负责重点地区相关的重要决策会议;
(6)结合重点地区实际情况,委托方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内容。
关于总设计师意见效力
各部门应充分尊重并高度重视总设计师团队提出的技术意见,将其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关于参与力度
总设计师项目作为一类特殊的技术服务项目,对领衔设计师的责任感和情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总设计师对重点地区的服务力度,使总设计师团队能更好深耕所负责重点地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同一人员同时期内在深圳不得担任超过2个片区的领衔设计师,避免出现兼任多个地区总设计师导致对单个片区的服务深度不够的问题。同时规定领衔设计师应定期组织工作例会,加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研讨和协调,避免领衔设计师参与不够的问题。
关于回避机制
考虑到总设计师需要对片区的规划和建筑方案提出技术审查意见,承担了部分“裁判员”角色,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空间资源的配置,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实施办法》建立了总设计师服务回避机制,明确:一是对于规划编制和研究项目,考虑到政府委托的项目主要基于公共利益,而市场主体委托的项目主要考虑企业利益或个体利益,因此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在服务期内可以参与片区内政府委托的空间规划编制和研究项目,但不得参与市场主体委托的规划设计和研究工作;二是对于建筑设计类项目,考虑到主要规划基本稳定、一般不会影响到规划指标等公共资源,因此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在服务期内可以参与其所服务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投标及设计竞赛,但为了给其他建筑设计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所承担的建筑设计的建筑规模不宜超过该地区规划新增建筑总量的百分之十五。委托部门应对总设计师及所属企业承担片区内建筑设计的情况实行台账管理。
(十一)关于计费标准
为规范总设计师服务计费,《实施办法》明确总设计师咨询费用标底由总设计师工作委托主体结合重点地区规模、工作内容和服务周期等因素综合合理确定,可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土地资源调查评价成本综合预算标准)》、《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等相关行业标准。
重点地区总设计师的咨询费用原则上由辖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十二)关于监管和沟通机制
结合总设计师服务对象,《实施办法》提出总设计师由其委托主体对其进行监管。委托主体与总设计师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具备履约评价、考核、奖惩及退出条款内容。委托主体联合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在每个服务年期内对总设计师进行履约评价及考核。
为加强总设计师工作统筹和服务,《实施办法》还提出了建立总设计师管理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加强全市总设计师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工作总结等全过程的信息汇总和监管。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总设计师团队技术交流活动,以加强重大技术问题研讨,并基于重点地区的实际工作对全市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反馈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