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7【2025年0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公众号:一杯咖啡满电出发 2025-09-04 14:2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助学贷款代偿的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基层就业,我们修订形成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一)《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8号)

  (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第四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32号)

  (四)《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粤财规〔2021〕1号)

  三、目标任务

  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志愿服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为高校毕业生成长提供重要平台,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主要是明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目的。出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部署要求。

  (二)第二条主要是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来源进行明确。明确“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从学生资助资金中列支。

  (三)第三条主要是明确享受“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在基层工作3年以上可以享受助学贷款代偿的规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第四条主要是对基层单位作出明确。按照国家关于基层单位的界定,结合我省“三支一扶”的情况,对基层单位作出进一步明确。

  (五)第五条主要是对代偿办法进行明确。根据我省现行做法,采取一次性代偿的办法,对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进行偿还。代偿的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六)第六条是对申请助学贷款代偿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规定。申请代偿需提供申请表、期满考核合格证书、继续在基层工作满1年的材料及社保记录等。

  (七)第七条是对代偿程序进行规定。代偿主要是经过个人提交资料、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申请资格、省教育厅对代偿人员及金额等进行审核、省人社厅拨付金额等程序。

  (八)第八条是关于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或上岗退费的不再享受“三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规定。参照广西等地做法,对已经享受过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或上岗退费的不再享受“三支一扶”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作出规定。

  (九)第九条是关于有效期限的规定。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有效期限作出5年的规定。

政策原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2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7日

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对到我省基层一线参加“三支一扶”服务的境内高校毕业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含国家财政贴息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从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学生资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可申请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服务和工作地点在县(区)级以下(不含县(区)政府所在地)乡(镇、街道);

  (二)服务和工作地点在县(区)级的乡(镇、街道)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等;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一线。

  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对到我省从事“三支一扶”服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的办法。代偿的费用应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申请助学贷款代偿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贷款合同;

  (二)“三支一扶”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书;

  (三)服务期满后继续在基层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相关材料及社保缴费记录等;

  (四)接收代偿的银行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信息。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向服务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审查申请资格后,将代偿资料提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代偿人员信息和代偿金额等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收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代偿汇总表后,对申请学生的贷款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代偿费用。

  第八条已享受过中央、其他省份及我省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或上岗退费的不再享受我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 XX年广东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汇总表

     (点击查看附件1-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