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关于申报2025年大鹏新区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新区住宿业规范化、品质化、规模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从即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开展2025年第一批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申报范围为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扶持措施的项目。我局将视申报情况、财政预算等因素对资助金额和拨付进度等进行综合统筹和调整。
二、本次申报材料提交时间:即日起至2025年2月25日。
三、本次申报采用“线下申报,集中受理”的形式。请各申报单位自行下载大鹏新区住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申报申请书,按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报书面材料。并于2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拷贝材料交至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携带相应原件备查验)。联系电话:0755-28333465。
四、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受理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及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举报,举报电话:0755-28333465。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
2.《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
3.202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住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4.202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住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请书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2025年1月20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pdf
附件2:《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pdf
附件3:202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住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zip
附件4:2025年深圳市大鹏新区住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申请书.zip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关于申报2025年大鹏新区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https://www.dpxq.gov.cn/xxgk/xxgk/tzgg/content/post_11968618.html
附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升规纳统奖励申报指南
审批内容
旅游住宿企业升规纳统奖励。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二条“鼓励旅游住宿企业升规纳统”:对本措施实施后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首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纳统次年实现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为酒店从业的,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报主体为民宿从业的,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办事处办理登记程序。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7.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2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品牌酒店投资申报指南
审批内容
新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对新区酒店或闲置物业进行改造升级并引入国际、国内知名高端酒店品牌的。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三条“ 大力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投资”:在新区新建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酒店,按固定投资额的1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新区酒店或闲置物业进行整体改造升级并引入国际、国内知名高端酒店品牌的,正常运营后且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酒店业主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四)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五)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以后。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请实际投入补助的,需提供用于本项目上的财务开支明细。
6.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6229 袁工
0755-28333465 谢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3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改造升级申报指南
审批内容
新区酒店装修、改造升级;新区民宿装修、改造升级。
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四条“全力支持旅游住宿业改造升级”:新区酒店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50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区民宿装修、改造升级投入达3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含)-500万元之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500万(含)-800万元之间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扶持。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申请实际投入补助的,需提供用于本项目上的财务开支明细。
7.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8.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4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民宿连锁化申报指南
审批内容
新区品牌民宿企业以连锁化经营方式对现有存量民宿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和品质提升。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五条“推动民宿业规范化、品牌化、连锁化发展”:新区品牌民宿企业以连锁化经营方式对现有存量民宿主体进行升级改造和品质提升的,每升级改造1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连锁经营的证明材料。
7.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8.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5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争先创优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酒店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民宿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民宿。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六条“鼓励旅游住宿业争先创优”: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对新区获得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级、乙级、丙级的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相关评级证明材料。
7.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8.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6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高品质民宿
集群公共管理运营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1.在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投入资金用于软、硬件建设的公共管理运营公司;
2.对在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新开业且符合民宿集群规划的主题酒吧、特色餐厅、精品咖啡、非遗文创、书吧等重点关联业态,进行装修、改造升级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七条“打造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编制出台民宿专项发展规划,打造较场尾、官湖、海贝湾等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对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的公共管理运营公司,每年投入资金用于高品质民宿集群区内的软、硬件建设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高品质特色民宿集群内新开业且符合民宿集群规划的主题酒吧、特色餐厅、精品咖啡、非遗文创、书吧等重点关联业态,进行装修、改造升级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装修、改造升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请实际投入补助的,需提供用于本项目上的财务开支明细。
6.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7.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
附件7
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项目
旅游住宿业宣传扶持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举办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的旅游住宿企业;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4〕4号)第八条“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参加国家级、省级以上以及境外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参展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区住宿企业举办的具有吸引游客、促进住宿消费作用的特色旅游文化活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室内外、纸媒、线上新媒体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新区旅游形象和企业旅游产品的旅游住宿企业,按照广告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20%给予扶持,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23〕9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查、社会公示、政府审核。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申报主体需为新区已纳统企业。
(三)申报主体需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申报项目实施时间为本措施发布后。
(五)从事行业类别符合《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新区产业导向及支持条件。
(六)申报项目已完成。项目开展、实施时间为2024年8月3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本次项目申报采用线下验证纸质材料的形式进行。
1.《大鹏新区旅游住宿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申请书》原件(盖章并签名)。
2.申请单位承诺书。对申请表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守法经营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等进行承诺,如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并签字)。
4.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简介。
5.申报单位纳统证明材料。
6.申请实际投入补助的,需提供用于本项目上的财务开支明细。
7.近两年获得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8.近两年的纳税证明。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申请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
以上复印件材料均需验原件,按A4纸型制作,申报表和附件统一装订,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正反打印胶装订成册,整册盖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文档1份刻录光盘或U盘,且与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
受理地点: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奔康工业区A8栋317室
咨询电话:0755-28333465 谢工
0755-28336229 袁工
七、决定机构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
八、受理时间
即日起至 2025年2月25日
九、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资金主管部门(大鹏新区旅游发展和文化体育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资金主管部门审核——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拟扶持社会公示——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复——下达扶持计划——签订合同——下达扶持资金。
十、管理监督
(一)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支持措施时,按照支持额度较高的标准执行,不予重复支持。
(二)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款。
十一、限制性措施
申报单位或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扶持:
(一)有可能影响重大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二)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暂扣经营许可证的。
(四)申报前两年内,在税收、环保、消防安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劳动等方面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且单项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或相关职能部门不建议支持的其他情形。
(五)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拒绝配合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
(六)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多头重复申报并获得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