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南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制定了《深圳市南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区民政局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适时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深圳市南山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备注:
1.“本区常住老年人”是指在南山区内居住达半年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包括本区户籍和非本区户籍的老年人(实际居住情况以社区网格系统登记为准)。
2.本清单所引用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标准等如有调整时,以最新文件政策为准。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具体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服务要求 | 主要文件依据 | 责任主体 | 申请流程 | 服务类型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 |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21年修订版)、《<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 市社保局南山分局 | 1.线下: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2.线上: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选择是否需“审核职工历史信息(视同年限)”,需要审核的请办理“企业职工历史信息审核申请”;无需审核或已审核的,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 物质帮助 |
|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老年人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 |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参保人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20〕7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2号) | 市社保局南山分局 | 1.线下:申请人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向就近的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社会保障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2.线上:申请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进行申请。 | 物质帮助 | |
| 3.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社区活动场所。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有序推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为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等服务。在社区公园、闲置空地和楼群间等开辟适合老年人的健身休闲运动场所。 | 综合考虑常住人口规模、老年人口分布、服务需求、服务半径、已有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因素,稳步推进社区活动场所布局。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深南府规〔2023〕6号)、《关于对星光老年之家实行分级资助的通知》(深民函〔2010〕983号)、《南山区构建“老有颐养”民生幸福标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街道办事处 | 老年人向居住地所在社区,提出使用活动场所申请。 | 照护服务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 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适老化改造,加快推进无障碍社区建设和改造,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服务功能,着力打造一批高质量无障碍街区、无障碍社区和无障碍服务窗口。 |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深入推进老有颐养“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 健全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南山区构建“老有颐养”民生幸福标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 无需老年人提出申请。 | 关爱服务 |
| 5.信息无障碍改造 |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综合采取行政指导、技术推动、信用评价等多种手段,推进互联网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着力解决老年人在智能技术面前遇到的困难,提升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水平及无障碍普及率。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无需老年人提出申请。 | 关爱服务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长者助餐服务 | 1.依托长者饭堂、长者助餐点、长者餐桌,提供现场用餐、送餐上门等服务。2.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政府对助餐服务对象予以资金扶持。 | 面向本区常住老年人。其中,南山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及低保边缘人员,“三属五老”,经卫健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家庭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以及南山区户籍在9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为第一类就餐补贴对象。南山区户籍年龄在60至89周岁的老年人为第二类就餐补贴对象。就餐补贴对象不含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 1.长者就餐补贴标准:第一类就餐补贴对象每餐不超过15元,第二类就餐补贴对象每餐不超过5元(每天补贴1餐,每周不超过5次)。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按照长者助餐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2.长者送餐补贴标准:为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及经市、区指定医疗机构评估为中度程度以上失能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按照2元/人次的标准对送餐机构补贴。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以自付的方式享受送餐服务。 | 服务机构应针对老年人需求,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助餐服务对象的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充分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忌口,做到营养丰富、合理和均衡。 |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助餐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23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长者助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南府办规〔2024〕2号) | 区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申请。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的,自行通过“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或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长者助餐服务设施进行助餐服务登记,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老年人需要享受长者就餐补贴、送餐补贴的,自行通过“智慧民政”长者助餐系统或前往居住地所在社区工作机构进行申请。2.老年人可在全区任一长者助餐服务设施享受助餐服务,长者就餐补贴在老年人点餐结算、给付就餐费用时自动扣减,由长者助餐服务设施所在街道办事处定期与餐食供应主体结算长者就餐补贴。 | 照护服务 |
| 7.意外伤害保险 | 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本区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伤害门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住院照护津贴、住院营养津贴、意外医疗辅助器材、意外骨折/关节脱位、120急救费用等十大项。 | 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保机构,采用全市统一保险方案及统一服务标准,包括理赔程序、理赔时效、理赔单证规范等内容,并开展出险慰问及回访工作,向老年人提供线上化、人性化、便捷化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 《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落实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和“银龄安康行动”工作的通知》(深老龄办〔2018〕2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1〕3 号) | 区民政局 | 老年人出现了意外伤害情况,可向所在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咨询,并自行向承保机构联系,按要求申报理赔。 | 物质帮助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智慧养老颐年卡“一卡通办”服务 | 智慧养老颐年卡集身份识别、敬老优待、政策性津贴发放、银行储蓄卡、深圳通等多功能于一体,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出行、享受养老服务、领取福利补贴等需求。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含在深圳常住港澳台老年人) | 1.提供多渠道办卡服务,包括线上自主申请、银行网点办理、预约上门办理等,满足不同老年人多样化服务需求。2.不断拓展功能项目,逐步推动颐年卡在养老服务全领域应用,实现“一卡多用,全市通用”。 | 区民政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络、政策宣传及引导、配套措施落实监管等工作。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69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发放智慧养老颐年卡实施方案〉的通知》(深民〔2019〕59号) | 区民政局 | 1.线上自主申请:支持i深圳APP、银行APP等渠道申请,子女可为老年人代办。2.银行网点办理:老年人可前往银行网点进行办卡。3.预约上门办理:主要面向行动不便、卧病在床在院的老年人,可电话联系社区统一登记,由银行统一安排专人上门采集信息。 | 社会优待 |
| 9.敬老优待服务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休闲、卫生保健、交通出行、政务服务等优待服务。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1.免费进入全区各公园。2.免费进入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各旅游景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旅游景区对老年人实行优惠或免费。3.免费进入全区各公共文化场所(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图书馆等)。4.免费或优惠使用全区公共体育场馆(含公立学校体育场馆),其中收费项目应面向老年人设立免费或优惠的时段和区域,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遵从经营场所对参加人员的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5.免费使用全区各公厕。6.在全区各医疗机构看病,享受优先窗口和通道服务。7.免费乘坐区内公交车和轨道交通(限普通车厢)。 |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在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维权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待,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范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3号) | 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南山管理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 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享受优待服务。 | 社会优待 |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建立健康档案 | 为社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及时更新健康档案信息。 | 1.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记录相关内容。2.在建档过程中应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 | 区卫生健康局 | 老年人到社康机构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健康档案。 | 照护服务 |
| 11.公证服务 | 优先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根据市场、普法和行业发展需要,自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用。 | 公证机构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设立遗嘱公证优先窗口,在“敬老月”期间举办老年人公证咨询活动专场。 |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老年人享受敬老优惠待遇范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183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 | 区司法局 | 登录12348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选择“法治地图”栏,选择“公证处”,输入相关信息,点击“查询”,显示相关查询信息。 | 物质帮助 | |
| 12.老年人殡葬服务 |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 | 在我区死亡、遗体实行火化的60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和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老年人 | 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总额最高为2200元。免费项目及标准如下:1.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2.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3.遗体简易告别室租用费(减免400元以内);4.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5.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或生态葬费用(由民政部门组织的);6.遗体消毒;7.遗体整理;8.包尸袋;9.骨灰盒(盅)(减免50元以内);10.简易火化棺(减免50元以内)。 | 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骨灰撒海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并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 区民政局 | 1.凡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深圳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2.本区户籍居民遗体在异地火化的,凭异地火化相关材料及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含费用清单)到深圳殡仪馆领取费用。 | 物质帮助 |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3.健康管理服务 |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服务。 | 本区65周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 | 1.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2.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3.每年对参与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状况评估,包括一般健康评估、失能健康评估、认知功能评估和情感状态评估等,告知健康评估结果,每年对其进行健康指导。对高龄、失能、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上门进行服务。4.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为“轻度依赖”及以上的老年人及照护者每年提供至少1次个性化健康指导服务。 | 1.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的社康机构应当具备服务内容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2.社康机构应加强与社区联系,掌握辖区老年人口信息变化,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享受服务。3.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4.注重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的健康状况评估活动相衔接,避免重复评估。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深圳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深卫健老龄〔2022〕1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深卫健发〔2020〕45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老年人就近在社康机构接受健康管理服务。 | 照护服务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 本区户籍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1.为南山区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提供能力评估。2.评估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愿。3.评估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项目宣传。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南山区构建“老有颐养”民生幸福标杆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社区代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社区提交报名信息,社区收集后帮助老年人通过i深圳线上申请。2.老年人自行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自行在i深圳线上申请,并前往评估方现场提交报名信息。 | 照护服务 |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5.高龄老人津贴 | 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 本区7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 | 1.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情况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后发放。发放标准为:(1)70-79周岁每人每月200元。(2)80-89周岁每人每月300元。(3)90-99周岁每人每月500元。(4)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0元。2.根据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 1.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2.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在高龄老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 《深圳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深民规〔2020〕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调整高龄老人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民规〔2019〕2号) | 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无感申办。市民政部门通过颐年卡采集形成老年人电子档案,在户籍老年人年满70周岁前2个月,通过市政务短信平台推送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提示短信。老年人短信回复“同意”,视为提出申请;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2.自主办理。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等终端等进行线上申请。3.代为办理。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 物质帮助 |
| 16.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本区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2.老年人以家庭名义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资助。 | 聚焦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功能性需求,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3〕4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申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系统提交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或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2.审核:社区负责收集申请材料,街道负责资格初审,汇总资助对象名单。对暂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3.确认: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 | 照护服务 |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7.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扶助 | 发放生活扶助金。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本区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生活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三十,支出型困难家庭生活扶助金额度为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每名符合规定的人员只能领取一份生活扶助金。 | 1.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初审、公示等工作。2.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339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深民规〔2023〕3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初审。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初审,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4.发放。从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 18.经济困难老年人医疗救助 | 1.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2.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我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疾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付。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 具体救助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确认,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推送医疗保障部门。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 | 市医疗保障局南山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1.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电子凭证或金融社保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结算时即时办结。2.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3.医疗救助对象应自成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资助。 | 物质帮助 |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9.经济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 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承租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承租市场房的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 |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 住房建设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对廉租保障对象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深建规〔2017〕1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财政局 | 1.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事项,进行个人信息填报,填报完成并在系统预约受理区域及受理时间后,按要求备齐规定材料,在预约受理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递交纸质材料。2.廉租保障市场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采取网上填表申报现场提交材料模式。申请人需登录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官网,选择政务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主页—其它—深圳市廉租保障,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照通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 物质帮助 |
| 20.临时救助 | 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 | 支出型: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急难型: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 支出型: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急难型:一般不低于本市2个月(含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个人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12个月(含1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36个月(含3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1.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初审、拟救助公示等工作。2.居民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 《深圳市临时救助办法(深府办规〔2022〕1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初审。街道办事处根据有关程序进行初审,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工作。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4.发放。在审批之日3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救助金。 | 物质帮助 | |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21.法律援助服务 | 依托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 本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无偿法律援助:1.符合本区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3.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 对于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提起诉讼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的老年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优先给予免费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安排并监督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深圳市法律援助条例》 | 区司法局 | 登录12348广东法律服务网(https://gd.12348.gov.cn/);选择“法治地图”栏,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输入相关信息,点击“查询”,显示相关查询信息。 | 社会优待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2.生活不能自理补助 | 为生活不能自理户籍老年人发放补助。 | 南山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300元。 | 1.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生活不能自理补助。2.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机构发现老人异常情况的,社区工作机构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 | 南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南府常纪重[2015]15号) | 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自主办理。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i深圳”等终端等进行线上申请。2.代为办理。老年人亲属可以协助办理生活不能自理补助申请,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 物质帮助 |
| 23.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 1.分街道开展“家庭护老者”培训,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术指导培训服务。2.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领取职业培训补贴。 | 区民政部门组织各街道做好本街道学员报名、落实培训场地、引导线上学习、进行项目宣传等工作。 |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构建高水平“1336”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 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 通过街道报名参加培训课程。 | 照护服务 |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提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本区户籍低保、低边、支出型困难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2.本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限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60周岁及以上残疾老年人,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标准为:(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低保边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400元/人/月,支出型困难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为300元/人/月。(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452元/人/月。2.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重叠享受,养老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享受。 | 对决定给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请人,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按时直接将补助金发放给申请人。两项补贴均按月发放。 | 《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信息比对机制的通知》(深民〔2020〕66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2021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深民〔2021〕77号》)、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3〕1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疾人联合会 | 1.残疾人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和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原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残疾人的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事宜。2.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应通过“广东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系统”录入申请。3.有条件的残疾人也可以本人或委托代办人通过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或“广东政务服务网”自行申请。 | 物质帮助 |
| 25.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 | 提供残疾人辅助器具购置补贴以及需求调查、适配评估、使用指导、借用及维修、服务回访等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对残疾老年人购置《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的辅助器具进行补贴。购置费用等于或低于适配目录相应标准的,按照实际购买费用给予补贴;高于适配目录标准的,按适配目录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2.残疾人每人每年度申请补贴的辅助器具不超过2件(套),多重残疾人不超过4件(套),日常生活易耗类辅助器具,每年申请一次。3.残疾人辅助器具达到使用年限后,再次申请同类的辅助器具时,可简化程序,不再进行辅助器具适配评估。 | 区残联不断优化辅助器具适配评估流程,逐步推行将辅助器具适配评估纳入残疾评定,做到一次评估、结果通用。 |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办法>的通知》(深残规〔2022〕4号) | 区残疾人联合会、区财政局 | 1.残疾人可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服务窗口提出辅助器具申请。2.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基本型的,由街道残联或区残联审核并组织适配评估;所需辅助器具属于发展型的,由街道残联、区残联逐级审核,报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评估。3.残疾人按评估报告,在辅助器具适配目录范围内自主选择购置辅助器具,并凭发票向区残联申请相应的经费补贴。 | 照护服务 | |
| 特困老年人 | 26.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服务 |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 | 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1.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现行供养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373元。2.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为:全自理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半自理(半失能)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100元;全护理(失能)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650元。 | 1.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2.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当事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自主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应主动帮助申请。 | 《广东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深发改〔2017〕548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 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2.初审。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3.审批。区民政部门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核发《特困人员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4.发放:按月发放。 | 物质帮助 |
| 特困老年人 | 27.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 | 1.医疗救助包括医疗参保资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2.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我区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重疾险对医疗救助对象倾斜支付。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具体救助标准按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确认,并将相关人员信息共享推送医疗保障部门。 |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8号)、《深圳市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施办法》(深医保规〔2019〕2号)、《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深医保规〔2020〕5号) | 市医疗保障局南山分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 | 1.医疗救助对象凭医保电子凭证或金融社保卡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或者在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结算时即时办结。2.因特殊原因未能进行“一站式”结算的医疗救助对象,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向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退费补记账,或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费用审核报销。3.医疗救助对象应自成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次月起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资助。 | 物质帮助 |
| 28.特困老年人住房保障服务 | 提供住房保障服务。其中,承租公租房的予以租金减免,承租市场房的予以发放租金补贴。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1.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由住房建设部门纳入住房保障特殊群体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2.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特困、低保低边老年人,承租公租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人均可享受租金减免面积为15平方米,但每个家庭租金减免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0%缴纳租金,超过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超出面积乘以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的,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发放。 | 住房建设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对廉租保障对象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停止领取租金补贴的通知》(深建规〔2017〕12号)、《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 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财政局 | 1.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流程: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事项,进行个人信息填报,填报完成并在系统预约受理区域及受理时间后,按要求备齐规定材料,在预约受理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现场递交纸质材料。2.廉租保障市场房租金补贴申请流程:采取网上填表申报现场提交材料模式。申请人需登录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官网,选择政务服务—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主页—其它—深圳市廉租保障,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照通告要求到户籍所在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 物质帮助 | |
| 特困老年人 | 29.特困老年人殡葬服务 |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和其余必要丧葬费用。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殡葬基本服务费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除,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老年人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2〕1号) | 区民政局 | 凡符合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丧事承办人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深圳殡仪馆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0.入户探访服务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独居、空巢状态下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作为重点探访对象。 | 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探访关爱。对重点探访对象每月至少开展2次探访关爱。 | 各部门结合实际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落实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区民政部门指导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意愿,并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居、到户、到人。区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和探访情况。在全面摸底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深圳市民政局 中共深圳市委政法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的通知》(深民〔2023〕5号) | 区民政局、区委政法委(区网格管理中心)、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残疾人联合会、各街道办事处 | 街道、社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全面摸排,并动态更新,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1.居家养老服务 | 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 面向本区60周岁及以上居家常住老年人。其中,户籍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政府给予不同程度的服务补助。 | 1.政府对户籍失能老年人和特殊群体老年人给予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形式发放,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1)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3)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2.除上述老年人外,其余老年人按照居家养老服务普惠型价格支付费用。 | 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临终关怀、家政等服务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第二次修订)的通知》(深民函〔2010〕648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申请。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2.审核。社区工作站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报区民政部门。3.审批。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进行核准。4.签约。申请人选择户籍所在区服务机构,自行选定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并签订服务协议。 | 照护服务 |
| 32.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经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 | 1.特困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经费由户籍所在区的区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2.除特困老年人外,其他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3.老年人以家庭名义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资助。 | 聚焦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功能性需求,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民规〔2023〕4号) |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 1.申请。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系统提交居家适老化改造提交申请或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2.审核:社区负责收集申请材料,街道负责资格初审,汇总资助对象名单。对暂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及时告知并做好解释说明。3.确认: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资助对象名单并进行公示。 | 照护服务 |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33.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公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 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的特困老年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 |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其在一个月内入住:(1)特困老年人;(2)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3)中度以上失能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4)经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2.其他本区户籍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原则上保障其在三个月内入住。 | 1.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为老年人使用评估轮候平台提供协助。2.申请人在其归属轮候通道按照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的,按照在评估轮候系统的申请时间先后进行轮候。 | 《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4〕2号) | 区民政局 | 1.评估申请:申请人或代理人通过“i深圳”,登录“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系统”,选择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进行能力评估预约,并按照预约日期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评估。2.轮候申请:评估结果确认后,可通过“i深圳”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系统”提出轮候入住申请,若选择优先通道,区民政部门进行资料审核,核定其在相应的通道进行轮候。 | 照护服务 |
| 3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 | 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户籍老年人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本区户籍老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核发《优待证》,凭《优待证》享受规定的优待服务,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500元。 | 通过深圳市人口基金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力量,资助或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深卫计发〔2015〕39号)、《市卫生健康委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深卫健发〔2019〕91号) | 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 | 1.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同在一个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在同一个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2.审批。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进行复审,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3.发放。扶助金从审核确认当月开始计发,每人每月发放一次。 | 物质帮助 | |
| 老年优抚对象 | 35.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集中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本区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 | 依托优抚医院、光荣院为符合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没有优抚医院、光荣院的地区,对符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条件的,可根据机构承载能力依托公办养老机构予以保障。 |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发动、培育社会力量予以保障、提供服务。2.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核查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的身份。对符合入住条件的抚恤定补优抚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根据《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给予重点保障。 | 《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通知》(深退役军人〔2022〕6号)、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24〕2号)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民政局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的有关流程申请。 | 照护服务 |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6.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本着自愿原则,为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 | 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我区流浪乞讨度日的非户籍老年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 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及时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3.对突发急病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 1.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2.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老年人的,应当告知引导其向市救助站求助,对行动不便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 |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民发〔2017〕95号)、《南山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案》(深南民〔2022〕14号) | 区民政局、南山公安分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办事处 | 申请人向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社区求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可获得救助。 | 物质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