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2 浏览次数:1
一、《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和目的
《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盐应急〔202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21年1月5日试行,主要适用于在盐田区应急管理局从事应急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和助理专家。盐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及省、市专家管理相关制度,进行编制和修订,经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听证、征求部门意见等,形成《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编制《办法》是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为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提供具体的实施遵循。
二、《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文共计8章22条,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是制定《办法》目的、政策依据、适用范围、专家分类及专家管理主体单位;第二章“专家的职责”共2条,主要是专家的作用和主要职责要求;第三章“专家的选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选聘条件和产生程序;第四章“专家的管理”共4条,主要是规定专家的委托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动态管理原则;第五章“专家的权利义务”共2条,主要是明确专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专家的解聘”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聘用后因不适合从事应急管理专家工作予以解聘的情形,以及解聘程序;第七章“保障措施”共2条,主要是规定专家参与工作应当获得的经费保障和便利保障;第八章“附则”2条,主要是规定《办法》的解释主体和生效期限等事项。
三、《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后,优化的方面
1.细化应急管理专家分类,建立专家库。将专家库分级分类,一级分类分为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等5个类别。二级分类设置专业组别,事故灾难类氛围工商贸组、交通运输局、城市消防组、建筑和市政工程组、特种设备组、新兴产业组、化工与危化品组、事故调查组;综合管理类氛围应急救援组、政策标准组、信息科技组……该调整,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甄选,发挥不同层级专家的优势特长。
2.规定特定专家由对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为便于专家与对口职能部门衔接,《办法》在分级分类的基础上,规定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专家仍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牵头联系。该项调整更符合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开展实际,有利于强化专项指挥部与对应类别专家的联系沟通,有利于保障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3.规定专家动态管理和选派机制。一是规定专家入库要求,要求专家需要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工作,且具备一定的学历、工作、技能经历等条件;通过推荐(个人自荐)、综合评审、公示、聘任等程序产生。二是规定退出机制,规定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专家可申请终止专家资格的情形,以及“专家无正当理由1年3次不参加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等“退出条款”。三是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等条款。该调整,有利于结合实际,对专家进行灵活管理。
4.明确专家激励反馈机制。完善了过程管理,增加专家接受委派任务的履职评价和过程记录、专家联络沟通等条款。一是规定委托单位在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的履职情况,并存档提交应急管理部门;二是区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5.规定专家的保密义务。规定专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遵守国家保密等制度,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于脱岗一个月前接受脱密管理。
四、《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圳市盐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等文件进行编制。
五、《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关于印发《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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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各相关部门:
《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区委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盐田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
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在科学预防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和专家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参照《广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规则》《深圳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服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的选聘、管理、解聘和保障措施,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纳入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管理,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 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和本区实际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第一级分类,包括5个专业领域: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综合管理;第二级分类的专业组别,根据实际需要具体确定和调整。
第五条 结合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体制机制调整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工作,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统筹组建、维护和服务,并具体负责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综合管理类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聘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
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选聘,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处置的专家调度。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区应急管理局基层基础科承担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负责专家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征集并审批专家的推选入库,制作专家名录;
(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专家队伍;
(三)对专家参与工作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
(四)管理专家库档案,指导做好专家信息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视情况对专家服务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激励;
(六)其他有关服务和管理事宜。
第二章 专家的职责
第七条 专家接受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为区政府出谋划策,在日常决策建议、专业咨询、巡查检查、风险分析、事后调查以及应急管理中提供智力支持。
第八条 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突发事件的分析研判和应急处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和事后评估工作;
(四)为应急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应急管理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知识宣教和技能培训等活动;
(六)为区有关部门就区应急管理相关事项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现场核查、技术审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
(七)参与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的咨询与指导;
(八)参与应急管理的相关科技成果推荐及鉴定,促进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应急管理相关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九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二)熟悉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应急工作经验;
(三)热心应急管理事业,客观公正,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四)学历、工作、技能经历需至少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大专学历且从事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满5年,
2.本科学历且从事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满4年,
3.硕士学历且从事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满3年,
4.博士学历且从事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满2年,
5.符合相关部门特别要求,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水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
6.满足上述任一条件,具备相关专业职称的,优先考虑;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特邀专家除外);
(七)无党纪政务处分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条 专家的产生按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二)区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择优录取,并将专家按时间灵活度分为常备专家和机动专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三)区应急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公示7天期满后无异议或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专家委员会专家;
(四)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专家聘书,聘任期原则上为3年,聘任期时间自聘任之日起计算,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五)每届专家任期届满前,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安排专家换届事宜。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专家开展服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行业对应、业务对应、场景对应”的原则,从专家库中委托专家开展工作;对专家库中专家未覆盖的行业领域,在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委托库外专业人员,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二)专家完成工作后,委托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履职情况,详细记录本次专家工作任务内容、时间、地点、行业等信息,填报形成存档记录并提交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三)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享有专家劳务费的保障,委托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支付专家酬劳,具体费用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建立多项专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决策咨询工作机制,鼓励专家及时研究和掌握相关领域发展新动态,及时向区应急委成员单位提供科学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二)课题调研工作机制,鼓励专家发挥技术和资源优势,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热点、难点问题的重大课题,报送区领导、市应急管理局,并推荐在权威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三)培训演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不定期地针对典型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组织专家参与相关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及应急演练活动;
(四)工作报告工作机制,专家按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将工作形成的信息报送委托单位(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所形成的研讨意见、评审结果和论证结论等,应及时报送委托单位(部门)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评价工作机制,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如实记录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每年汇总专家的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或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
(六)工作保密工作机制,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或接受委托开展重大课题研究、重大专题调研等应急管理活动时,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应遵守工作纪律:
(一)专家接到委托单位通知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赶到指定地点或事发现场,及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作出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三)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在文章中引用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论证方案等内容;
(四)未经批准,不得以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
(五)其他可能对专家委员会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专家名单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增补专家的条件和程序按专家选聘执行;
(二)专家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经区应急管理部门与专家沟通后终止资格。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经聘任后,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入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和本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五)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经聘任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接受委托任务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二)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签订保密《承诺书》;
(三)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活动的情况,向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成果和信息;
(四)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委托任务时,按照相关应急响应的时限要求,到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及时提供任务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专家的解聘
第十七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且造成后果由专家个人承担: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或擅自转借、赠送、出租、抵押、转卖专家工作证明材料的;
(二)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或结论的;出现违法犯罪等情况。
(三)技术工作中出现错误或严重过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
(四)被委托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不参加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承办或委托的活动的;
(五)擅自以区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从事或参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不适合参与应急管理专家工作的情形。
第十八条 聘期内被解聘的专家,应按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专家将其聘书送回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注销;
(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更新专家库信息,并视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专家聘用资料及时更新,做好档案留存。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申报专项经费项目,为专家开展专题研究、专项调研、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普培训等活动提供保障;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专家所在单位、委托单位应支持专家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关于印发《盐田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yantian.gov.cn/gkmlpt/content/11/11936/post_11936263.html#3863